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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车典当借款1.3万元 到期不还借款人担保人共担责

2020-12-19 09:19:36 admin 29

男子将私车质押至典当行借款1.3万元,后出具借条、担保人将车辆赎回拒不还款。近日,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,判决借款人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1.3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,合计1.6万元,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据悉,2018年8月18日,被告吴某将个人私车质押在原告萍乡市某典当行湘东分店,原告开出当票,借款1.3万元给被告吴某,借款期限一个月。被告吴某一直未予赎回。2019年10月30日,经原告与被告吴某协商,被告吴某向原告出具欠条,欠条载明:“本人吴某因个人原因欠到萍乡市某典当行湘东分店汽车质押本金1.3万元,现本人承诺在2020年春节前归还6000元,在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剩余的7000元,以上还款计划如有违约,本人愿承担3000元违约金,并请周某作为本承诺担保人。”被告周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捺手印,被告吴某当场将车开走,还款期到以后,被告吴某至今未还款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典当纠纷。原告收当被告吴某车辆,出具当票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之后,因被告吴某将车开走并出具欠条,当物已不受原告的控制,该行为应视为绝当,该欠条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,该欠条系原、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被告吴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,二被告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黄运红)

    来源:法治日报——法制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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